最新!《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 (試行)》正式印發實施!2020-03-02 10:48:09
近日,廣東省政府正式印發《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32條,主要從職業榮譽、傷亡撫恤、救助基金、社會優待、醫療保障、住房保障、人員落戶、子女教育、家屬安置、福利待遇、經費保障、教育培訓、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項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要求,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以下為《辦法》主要內容:
關于保障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關于職業榮譽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消防救援人員榮譽,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表彰獎勵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舉辦有關重大慶典活動時可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受到消防救援支隊級以上單位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表彰獎勵時,其入職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組織人員到其家中走訪慰問,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關于傷亡撫恤
按規定為消防救援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被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消防救援人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向遺屬發給相應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從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1級至4級殘疾消防救援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批準后可安排集中供養。
關于救助基金
鼓勵基金會等組織和個人對消防救援人員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享受相關稅收政策。
關于社會優待
在涵蓋國家關于消防救援隊伍在交通出行、參觀游覽、消防員入職優待、消防員退出安置等社會優待政策的基礎上,延伸規定以下優待措施:
正在執行公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鼓勵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為消防救援隊伍提供優先服務。
退出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員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自主就業的可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各地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其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和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關于醫療保障
患急危重癥的消防救援人員在省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與當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癥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待遇。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隊伍要聯合協調指定當地三甲醫院或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定點救治醫院,并與各級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定點醫院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初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后結算”原則進行。
關于住房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關于人員落戶
經批準隨隊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配偶、子女,由駐地公安機關優先辦理落戶手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工作調動需辦理落戶的,可選擇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入戶地公安機關應當優先辦理。
關于子女教育
在落實《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有關精神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細化了以下優待措施: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原則上按照當地當年各類普通高級中學最低錄取分數線降低30分以上錄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原則上降低20分以上錄取,具體辦法參照各地關于軍隊的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消防救援人員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所在地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的,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屬普通高中的結合學生個人學習情況、個人意愿和家庭實際,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安排轉入適合的普通高中,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及時按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
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關于家屬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對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未就業的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
關于福利待遇
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范圍的人員,工資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于經費保障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落實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部有關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保障標準,加大消防投入,確保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關于教育培訓
各地人民政府和對應業務部門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與省內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關于科技和人才
各地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對應業務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鼓勵相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進技術、人才、產品等。
來源:廣東消防、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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